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817 发布时间:2026-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捐赠人及受益人合法权益,防止捐赠人及受益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可能受到的威胁、骚扰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所披露信息凡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三条 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二章 捐赠人隐私保护
第四条 捐赠人明确提出不希望公开其信息的,应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捐赠人信息予以保。
第五条 予以公开的捐赠人信息不能包括捐赠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个人银行卡、企业对公完整账户等隐私信息,对外公示仅可披露经捐赠人书面许可的单位简称、捐赠汇总金额。
第六条 未经基金会及捐赠人书面许可,项目合作医疗机构、执行单位、受益人、志愿者、采访媒体等群体禁止与捐赠人互相交换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邮或其它私人通讯方法,严禁合作方私自留存、倒卖捐赠人联系方式。
第三章 受益人隐私保护
第七条 受益人明确提出不希望公开其信息(含身份信息、疾病诊断、病历、诊疗数据等医疗隐私)的,应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受益人全部信息予以保护。
第八条 基金会、捐赠人及项目参与各方制作的所有关于受益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故事、照片、录像、幻灯片、网络信息、宣传册、展板、海报等,都应采用尊重受益人的表达方式,避免因夸张描绘使受益人形象受损。在制作关于受益人的宣传材料时,应与受益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取得受益人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项目参与各方严禁与不相关人员公开讨论受益人的私人资料、隐私或个案。
第十条 开展对受益人进行的探访活动需事先通过基金会批准,并在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可进行;为避免泄漏受益人的住址,探访活动尽可能安排在一些公共地点会见受益人,如社区的公众场所或学校等。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受益人的监护人、家人或老师必须陪同。
第十一条 予以公开的受益人信息不能包括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信息。如特殊情况必须公开的,需要事前进行脱敏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基金会及受益人许可,不允许项目合作方、捐赠人、志愿者、采访媒体等与受益人互相交换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邮或其它私人通讯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