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3039 发布时间:2020-07-13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基金会治理、促进基金会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条 基金会的内部审计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基金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募集资金、资助项目运作的合规和效果等有效地进行监督和评价。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定期听取并审议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 基金会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资金管理部,作为基金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基金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基金会的运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基金会的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基金会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基金会目标、运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及基金会的利益。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基金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流程;
(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基金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负责组织、协调审计过程中,与外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审计咨询工作;
(四)监督基金会的财产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审计类别与形式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年度审计。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单独予以披露,也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基金会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民政部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二)离任和换届审计。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向民政部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做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民政部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审计。基金会开展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民政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民政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审计。基金会在资助项目运行过程中将不定期开展阶段性巡视、情况问询及项目审计;资助项目完成后将视其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
第八条 基金会应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一是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二是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三是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五)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六)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基金会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一)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二)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 近似的项目;
(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