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管理制度 > 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266 发布时间:2026-05-08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基金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二级机构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理事长办公会及时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本基金会的运作规范,保护本基金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所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件: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要活动: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三)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四)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七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章程核准事项;

(三)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即本基金会与相关利益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

(九)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一)重要变更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责任人设在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邮件及办公系统等方式向办公室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本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