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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937 发布时间:2026-05-08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第三条  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  年满十八周岁;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  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招募及登记程序如下:

(一)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由部门对拟招募的志愿者进行面试,确定人选,并报基金会志愿者主管部门备案;

(二)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通常有长期招募、短期招募(不紧急)和因突发情况或紧急项目临时短期招募三种情形。

对于长期招募和短期招募(不紧急)两种情形,应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网络(志愿北京官网https://www.bv2008.cn/)或基金会官网(https://www.zklngo.com/)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因突发情况或紧急项目临时短期招募的情形,可采用第三方集中招募的方式。

    (三)  凡符合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基金会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或进行集体登记。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四)  基金会志愿者主管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五)  审核合格后,基金会与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确认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工作计划和缴纳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服务计时及管理:

    (一)  志愿者参加由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基金会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并登记录入志愿者的电子信息库,同时统计备案;

    (二)  建立志愿者信息库,统一编号管理;

    (三)  开展志愿服务时,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  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获得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支持;

(五)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六)  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七)  对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  宣传人道主义,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扩大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

    (三)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四)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五)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  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  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以及规定的不得向外传播的信息;

    (八)  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包括:

    (一)  协助基金会开展志愿服务事业的资助与宣传活动;

    (二)  协助基金会开展志愿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活动;

    (三)  经基金会及志愿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九条  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对于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基金会或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志愿者身份,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需的交通、餐费等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五章  表彰与退出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优秀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自愿退出的志愿者,须提前一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凡具有以下行为者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规章制度,给志愿者服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  以基金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长期不参加活动的。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201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