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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894 发布时间:2026-05-08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及证照保管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及证照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银行开户证明和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开户证明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及证照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给部门负责人临时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需悬挂在室内明显位置。

第三章  印章及证照使用

第五条 在办理刻制印章、行政审批、税务登记、诉讼、公证活动和基金会年检等事宜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可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同时要做好使用登记。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请示、报告、书面答复,上报统计、财务、人事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涉及本单位申领、调换、变更、年检各类登记证(表)等事项需用章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同时要做好使用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日常一般性事项和项目用章由申请人提出后,部门负责人确认,秘书长审批通过后转行政办公室审核《用章申请单》后用印。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保管人员要强化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用印时仔细审核《用章申请单》内容,核对用印数量,用章完毕后认真记录《印章使用登记册》,确保证书、印章使用准确,管理规范

第十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纸张等材料上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或印刷印模时,需经理事长批准,注明份数并编号,未使用或使用完毕后需退回,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销毁。

第十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基金会可以引入OA等电子信息系统,依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制度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