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894 发布时间:2026-05-08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及证照保管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及证照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银行开户证明和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开户证明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及证照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给部门负责人临时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需悬挂在室内明显位置。
第三章 印章及证照使用
第五条 在办理刻制印章、行政审批、税务登记、诉讼、公证活动和基金会年检等事宜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可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同时要做好使用登记。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请示、报告、书面答复,上报统计、财务、人事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或涉及本单位申领、调换、变更、年检各类登记证(表)等事项需用章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同时要做好使用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日常一般性事项和项目用章,由申请人提出后,部门负责人确认,秘书长审批通过后转行政办公室审核《用章申请单》后用印。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九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保管人员要强化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用印时仔细审核《用章申请单》内容,核对用印数量,用章完毕后认真记录《印章使用登记册》,确保证书、印章使用准确,管理规范。
第十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纸张等材料上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或印刷印模时,需经理事长批准,注明份数并编号,未使用或使用完毕后需退回,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销毁。
第十一条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将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引入OA等电子信息系统,依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