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362 发布时间:2026-05-08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据“真实、完整、及时”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基金会对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基金会在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重大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重大慈善项目是指: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基本信息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主要捐赠人包括:
(1)、注册资金捐赠人;
(2)、办公场所捐赠人;
(3)、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基金会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基金会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四)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开。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七条 如需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在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须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须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联合募捐活动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还应公开联合募捐合作协议,募捐方向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及时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须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对外公开的所有信息应当保持一致性。
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须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须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十七条 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基金会反馈或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档案,专人负责,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基金会对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2018年9月制定,2025年12月修订,202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