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7 发布时间:2026-05-07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与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基金会设立的其他基金会;
(四)基金会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基金会;
(六)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该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该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基金会。
(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有偿代理、租赁;
(二)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三)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但关联交易受益人不属于关联人的交易事项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禁止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如理事长为关联方,则直接按照(一)审议。
专项基金下的项目管理及因具体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交易行为按一般项目管理权限决策。
第八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会计报表附注之中应包含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一条 关联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2018年9月1日制定,2025年12月修订,202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