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12 发布时间:2026-05-06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履行廉洁从业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与职业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人员。
第三条 反腐败反贿赂的目的;
(一)预防和治理贿赂腐败行为,规范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基金会反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三)提高员工素质,自觉防范和抵制贿赂腐败行为,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 防治腐败、贿赂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行为
1、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或有关机构财物及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
2、基金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纳入个人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4、基金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进行营利的行为;
5、与基金会进行任何关联交易的行为(在此特指不合规的利益输送行为);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基金会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通过赌博,以及假借各种费用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8、不正当的吃请、过度的接待行为;
9、不正当送礼、收礼的行为;
10、提供、允诺、给予、请求、接收、收受或同意接受金钱或任意有价物品以交换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处理原则
(一)一票否决:基金会对于违反机构规定的相关行为,必须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二)领导连带责任:对于下属的腐败、贿赂行为机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管理失职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损失追回原则:对于各类腐败、贿赂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
第七条 禁止索贿行为,索取或者暗示合作方给予好处的行为、对方不给好处就故意刁难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劝退处理。
第八条 对于涉事人员的,扣除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并直接开除;
第九条 对于腐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机构反腐败、反贿赂管理部门为合规部,其工作职责是:
(一)梳理基金会各领域工作流程、找出关键点,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贿赂、腐败行为。
(二)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掌握腐败行为和贿赂行为的特点、规律,在教育、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三)负责督促各部门进行腐败贿赂行为自查,并开展反腐反贿赂、防腐防贿赂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同样负有反腐反贿赂责任,包括:
(一)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腐败贿赂行为。
(二)负责调查及无条件配合合规部调查本部门内部腐败贿赂行为,并依照机构制度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人员均须签订《合规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检举揭发腐败贿赂行为
(一)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单位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二)举报人员,可向机构监管部门直接举报,亦可反馈至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反馈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