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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202301更新)

来源: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浏览量:2354 发布时间:2023-05-19

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资助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即基金会通过将募捐获得的资产和原始资金增值的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全部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一)项目立项管理

(二)项目执行管理

(三)项目变更管理

(四)项目财务管理

(五)项目评估管理

(六)项目信息公示

(七)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立项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选)、可行性分析(可选)、实施计划(执行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可选)等;

(二)项目负责人洽商拟定协议,包括《资助协议》、《执行协议》;

(三)项目负责人依据供应商甄选标准,提供拟定执行方;

(四)涉及应急公益物资的采购:采购金额小于等于五十万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大于五十万的可通过邀标方式进行采购,并可酌情减少公示时限。

(五)依照第六条所述,进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

() 由项目部进行项目初审,有问题的内部进行修改;

() 项目部审核无误后,提交合规部进行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资助事项、捐赠人、执行人、受益人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基金会章程;

() 合规部审核通过后,资助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的,报秘书长审批;资助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内(含)的,报理事长审批;资助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报理事会审批,并将理事会决议作为附件;

() 完成上述审批后,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协议原件在项目未结项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保存。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七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设立台账,及时记录和更新项目执行中的各节点信息。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对项目阶段性工作进行反馈,如项目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向项目部进行汇报,并由项目部逐级向秘书长及理事长汇报。

 

第三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方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计划跟踪和监督项目实施。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或者执行方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按程序报基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变更类型类型包括:执行方变更、资金预算总额变更、项目周期变更、终止变更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包含变更类型、变更前后信息、变更原因等的情况说明,依照第二章第六条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立项时必须列明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分期拨付,每笔款项拨付前执行方须依照执行协议,提交相应的支持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方,才可进入费用拨付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1、拨款通知:项目部门填写《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项目支出审批表》,详细写明项目名称、拨款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首次付款须附执行协议,依顺序提交项目部,合规部,秘书长逐一审核后提交财务部审核。

2、复核:财务部根据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付款审批单的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在付款审批单上签章或签署意见;

3、审批拨款:项目部门将复核后的付款审批单按财务审批流程规定报批后,交财务部照单办理银行拨款手续。拨付项目款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向基金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的项目款使用情况,符合工作要求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向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报告,重大项目由基金会组织专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督导与检查验收;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执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和社会影响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基金会提出的指导意见对项目做相应调整或整改,以保证项目按计划实现预期目标,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使用违反基金会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和反映的;

(五)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信息宣传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指定人员负责项目的信息宣传工作,接受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指定人员负责形成项目的信息报道稿件,提交基金会合规部,由项目部初审后报公益传播部核稿后,按照基金会工作程序审定后进行报道,做好项目宣传工作。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汇总形成项目档案,交至基金会项目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实施会计电算化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以信息载体(硬盘、软盘、光盘)存储的所有会计信息数据。它是记录和反映救援中心业务开展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